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泡泡玛特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3-04-20 18:53:20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21023) 点赞(0253)
摘要: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泡泡玛特公司)诉被告中山包哥服饰店(下称包哥服饰店)、被告中山市苏哼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苏哼哼公司)、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海淀法院审判员李莉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泡泡玛特公司)诉被告中山包哥服饰店(下称包哥服饰店)、被告中山市苏哼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苏哼哼公司)、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海淀法院审判员李莉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越、人民陪审员彭振义组成合议庭审理。

泡泡玛特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Labubu”“Molly”“Dimmo”“skullpanda”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泡泡玛特公司发现,包哥服饰店、苏哼哼公司共同在其开设的多个抖音帐号上以发布短视频、直播销售、开设小店店铺的方式销售带有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及箱包,侵害了泡泡玛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包哥服饰店、苏哼哼公司共同辩称,涉案行为系苏哼哼公司实施,其从未生产涉案产品,系从第三方进货后销售,且涉案行为已停止;涉案产品数量少、销售规模小,收益低,本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微播公司辩称,其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责任承担主体、本案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案件事实得到全面展示,庭审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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