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法案件】未经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再创作,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3-04-20 18:51:36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21023) 点赞(0253)
摘要: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某平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

未经许可

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基础上

进行再创作

是否构成侵权?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

看看今天分享的这则案例

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某平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且根据网络截图显示,被告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展牌在经营场所中展示。

故原告主张被告

侵犯其改编权、展览权等权利

被告辩称

其使用的作品系其自行创作

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

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

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

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法官有话说

经对比,被告以展牌方式使用并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涉案作品,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在色彩、线条结构、文字构成、排列组合、整体布局上近似。

同时

被告的作品亦存在

与原告的权利作品不同的元素

不同的元素表达亦存在一定的比例

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故可以认定

被告系参照原告的美术作品

属于在原告权利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

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改编权

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享有改编其作品的权利

未经过著作权人同意

他人不得以作品为基础进行改编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改编权时

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

原告的涉案作品发表在先,被告在设计展牌时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其公开使用的作品体现了对原告作品主题和基本表达的保留。同时,被告的涉案作品亦存在一定比例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元素,可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作品进行改编并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注重保障创新发展

以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因此

他人在实施改编、翻译、注释等行为时

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以防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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