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宇:美术著作权的保护与管理
《中国美术报》 第211期 美术聚焦
本期话题:
【编者按】11月30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此次学习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新时代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中战略性地位的高度重视。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文化艺术领域的重要举措。适值第七个国家宪法日,《中国美术报》特别策划此次专题报道,通过对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解读和美术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的调查探讨艺术行业的法制化建设。
艺术家的艰难维权路
□ 贺玮
《中国美术报》对话“抄袭的艺术”
□ 本报记者 贺玮/采访整理
肩负三重历史使命的著作权法修订
□ 席志国
美术著作权的保护与管理
□ 韩志宇
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 徐步云
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和原件所有权
近年来,随着文创产业的迅速发展,艺术衍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艺术衍生品的开发让艺术回归生活、服务大众,实现了文化向生活的转化。这一过程离不开原创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按照上述规定,就产生了美术作品著作权和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这样两个概念,这是由美术作品创作、传播的特性决定的。
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不可回复的特性,因此,美术作品原件作为美术作品的原始载体,不能为任何复制品或再创作所替代。这就是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的不可分离性。而在美术作品市场上,又往往发生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分离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著作权法与物权法上的法律冲突。
在通常情况下,美术作品在完成创作时即产生了该作品的原件,在这种情形下,作者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两者之间并没有矛盾。
但在两种情况下,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分离。首先是因为定作美术作品,作者完成美术作品创作并依据事先的合同约定,将创作的原件交给定作人,这在《著作权法》里也称为委托创作。其次就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将该美术作品卖给他人,使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发生转移,从而使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发生矛盾冲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有了《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这是美术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决定了侵犯美术著作权的行为明显有别于其他侵权行为。
美术著作权侵权行为及美术作品市场的版权现状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著作权属于美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或转让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11项一般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八项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除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国家版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现象已经有所缓解,书画市场版权秩序日益规范。但在某些领域和某些地方,侵犯知名书法家、画家著作权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印刷、复印、拓印、翻拍等方式复制、发行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书画美术作品;
(二)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销售剽窃他人的书画美术作品,即临摹他人作品或者把他人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
(三)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书画美术作品。即把自己的作品署上他人的名字。
应当特别引起注意的是,近些年发生的侵犯美术著作权行为,相当一部分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行为。由于不了解《著作权法》的规定,一些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认为自己买了美术作品原件后,即拥有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殊不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只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而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加强版权资产管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版权资产管理
(作者系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版权执法处原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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