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定期推送城内城外文艺资讯、解读城内城外文艺政策。 编者按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国美协选取社会上存在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典型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知识,配以漫画刊发,以期对广大美术工作者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现予以转发学习。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使用遗作要合法》 漫画 作者 赵昆 2023年 案例: 某展馆将收藏多年的美术作品A作为底片,与某公司合作发行了工艺品。因作品A作者去世多年,发行工艺品的合作双方未征求作者的继承人许可,后被该继承人起诉。在本案例中,虽然当时该美术作品的作者已去世二十多年,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以后50年。展馆作为美术作品的物权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仅享有作品A的展览权,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在保护期内仍应由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享有。法院判定,发行工艺品的合作双方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出品:绍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内容来源:中国美术家协会 投稿邮箱:39796134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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