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案件,哪些属于有用的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23-03-13 12:19:28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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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该如何让商标注册申请人在限期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准备那些使用证据材料更有利呢?01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该如何让商标注册申请人在限期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准备那些使用证据材料更有利呢?
01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02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03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04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05
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06
对伪造证据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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