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异议老凤楼,邪不压正,注册商标心要正

发布时间:2023-01-30 02:26:18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94023) 点赞(2253)
摘要:小编浏览最新的异议裁定结果公告,看到这样一份裁定结果,“京丽华 老凤楼”不予注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肯定是“老凤祥”提出的异议申请。乍一看“京丽华 老凤楼”与“老凤祥”怎么也扯不上关系,为什么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了呢?难道是店大欺客?亦或是偏袒?咱们对比一下双方的商标来一探究竟。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是不是有一种错觉,这是一个公司?老凤祥不惯你这毛病,商标局更不惯着你,只要你提,我就裁

小编浏览最新的异议裁定结果公告,看到这样一份裁定结果,“京丽华 老凤楼”不予注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肯定是“老凤祥”提出的异议申请。乍一看“京丽华 老凤楼”与“老凤祥”怎么也扯不上关系,为什么被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了呢?难道是店大欺客?亦或是偏袒?

咱们对比一下双方的商标来一探究竟。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是不是有一种错觉,这是一个公司?老凤祥不惯你这毛病,商标局更不惯着你,只要你提,我就裁定孰是孰非终见分晓:

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2.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3.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号“京丽华 老凤楼”商标不予注册。

有些商标在注册的时候没有明显的傍名牌行为,但是在市场实际经营中,通过改变文字大小、设计、颜色等,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达到“傍名牌”的目的,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就像京丽华老凤楼的设计,字体部分大部分小,特意突出“老凤祥”三字,确实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小编温馨提示:“傍名牌”不如“创名牌”。任何品牌都有其独特的一面,广大企业商业要走好品牌建设的路子,潜心钻研“创名牌”,在产品质量上精益求精,用良好服务赢得市场口碑,增加企业商业商标的附加值和含金量,让自己的商标品牌更有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

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声明:如文章未标注出处,则均来自于互联网,标注出处例外;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及本页链接。如内容、图片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邮箱:ceo@ceccz.com

感兴趣吗?

欢迎联系我们,我们愿意为您解答任何有关网站疑难问题!

您身边的【城市站群推广专家】

搜索千万次不如咨询1次

主营项目:城市站群,网站建设,商标注册,手机网站,响应式网站,SEO优化,小程序开发,版权登记等

立即咨询 18603845386
在线客服
嘿,我来帮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