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注册商标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2-28 23:28:41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6023) 点赞(0253)
摘要: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导读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的,也可以作为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进行审查。

如果地名已经改变,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呢。比如,第60664658号“巴盟鸿郡”商标案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改变,地名含义未改变、整体显著性较弱、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地名,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则该系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关于第60664658号“巴盟鸿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847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4658号“巴盟鸿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巴彦淖尔盟于2003年已被撤销,成立为巴彦淖尔市。申请商标整体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务院撤销巴彦淖尔盟的批复、部分商标注册信息。经复审认为,巴彦淖尔盟虽已被撤销,但其后成立巴彦淖尔市,相关公众一般仍将“巴盟”与之对应,“巴盟”属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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