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熊二”维权!这些动漫形象不是想用就能用

发布时间:2023-02-19 20:03:43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7023) 点赞(0253)
摘要:随着熊出没系列动画片、大电影热播“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愈发深入人心商场、超市随处可见相关产品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温馨提示知名动漫形象使用需谨慎未经许可擅作商用可能被判侵权基本案情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称某印务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的小楷本封面上印制“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并

随着熊出没系列动画片、大电影热播

“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愈发深入人心

商场、超市随处可见相关产品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温馨提示

知名动漫形象使用需谨慎

未经许可擅作商用可能被判侵权

基本案情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称

某印务公司未经其许可

擅自在生产的小楷本封面上

印制“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

并流入市场多个超市对外销售

侵犯了其对“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

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要求该印务公司、公司股东

及售卖超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审理认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证明

其系案涉“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某印务公司未经其许可

以盈利为目的

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

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形象构成侵权

印务公司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

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应对印务公司侵权行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售卖超市售卖案涉商品

同样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判决

某印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商品

并赔偿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各项经济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印务公司唯一股东就上述赔偿

承担连带责任

售卖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商品

法官说法

“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生产者、销售者如需在商品上使用

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特别是作为终端销售者的商超

一定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规范进货渠道

注意甄别所进货物是否存在侵权可能

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原标题:《“熊大”“熊二”维权!这些动漫形象不是想用就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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