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恒源易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2-12 17:13:59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9023) 点赞(1253)
摘要:【社标网坚持以数据为中心,深耕知识产权服务,建立了集商标数据全类查询、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监测、商标申请/公告/续展数据、企业商标定制化管理档案、商标查询数据接口为一体的服务矩阵,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第54409854号“恒源易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8427号异议人:恒

社标网坚持以数据为中心,深耕知识产权服务,建立了集商标数据全类查询、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监测、商标申请/公告/续展数据、企业商标定制化管理档案、商标查询数据接口为一体的服务矩阵,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54409854号“恒源易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8427号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市金日不锈钢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市金日不锈钢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4409854号“恒源易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源易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76376号“恒源祥”商标、第5864323号“恒源祥”商标、第39138161号“恒源祥HYX”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3类“毛线”商品上的第948862号“恒源祥”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毛线”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服务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09854号“恒源易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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