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获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无独创性不受保护
2017年,郑某创作的“科迈尔逆变器产品标签”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然而,郑某在无意中发现,强某公司在天猫商城使用了该作品,郑某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为此,郑某多次向天猫公司投诉,但网络链接并未被删除。郑某将强某公司和天猫公司双双告上法庭。
天猫公司表示,郑某的作品并不构成美术作品,没有创作性;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天猫公司尽到了法定义务,未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郑某授权广州科迈尔商行使用涉案产品标签。根据网页截图,强某公司在其天猫网站店铺售卖的家用电源转换器中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作为产品标签。该产品标签与郑某主张的作品除左边产品名称由“科迈尔”变更为“肖博士”、“2200W”随产品瓦数变更为“2200W”“500W”“1200W”“1600W”等以外,其余内容一致。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从涉案产品标签的性质来看,其作为请求保护客体的可复制性问题并无争议,核心问题在于涉案产品标签能否满足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本案中,涉案产品标签由不同字体颜色的文字与背景图案构成,其文字部分为逆变器产品信息的描述,背景为渐变蓝色配以简单的电路图,其主要功能在于向消费者说明产品来源及性能,文字与背景图案的组合为产品标签的通常形式,并未赋予涉案产品标签足够的美学方面独创性。故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虽然郑某进行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但并不能以此获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原因在于,第一,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是认定某项客体具有独创性并获得保护的决定性依据。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目的是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第二,在个案中对某项客体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出审查判断是法院的职权。即使著作权登记能够成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或者某项客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初步证据,在个案中,人民法院仍然有权重新作出审查判断。郑某主张的涉案产品标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郑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郑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提起诉讼前考虑三个问题 避免滥用权利
天河法院民三庭庭长苏国生认为,本案中,原告虽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但经法院审核其主张的产品标签并不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权利不存在,故其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因此,在提起维权诉讼前,公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自己主张的权利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范畴(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二是自己是否属于权利人或被授权人(是否有权利?);三是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受到侵害?)。如果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存在否定性回答,那么维权极有可能变成滥用权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阚倩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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