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内容如何正确处理与著作权的关系
广告内容的图片、字体、音乐等元素,常常涉及著作权。需要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如何抗辩做出判断。
一、广告内容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1、广告语,是不是侵犯了其他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尤其是其他广告用语?以及自家的广告语是否构成文字作品?
2、广告内容的元素是否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经确认不要使用未经审查的网上画作。广告中常常用到的字体,是否是美术作品?字体需要区分是书法作品扫描后导入字库,还是软件公司开发的具有实用性质的字库中的字体?未经授权使用前者,构成著作权侵权。
3、摄影作品,同比美术作品,不要轻易使用网上未经审核的作品。尤其是我国对摄影作品在实务中采用较低的标准,资质平平之人拍摄的照片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4、视听作品及音乐作品,用于广告,也是需要授权的。
二、著作权归属
合法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广告构成作品的情况下,也需要判断广告的饿著作权人,因此著作权归属的判断就非常重要。
1、法人作品,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2、职务作品,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非特别约定或规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邻接权
1、表演者权
为了更保险,在制作广告时,应当与表演者就肖像使用的范畴进行明确约定,防止纠纷。在判例中,视听作品中,表演者的表演者权被作品的著作权吸收,表演者不得再单独主张表演者权。
2、录音录像制作者
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歌曲,涉及的权利就不仅有词曲作者的版权,歌手的表演者权,还有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某些录像,不构成作品,但是在广告中使用侵犯录像制作者权益。
四、广告使用的抗辩
1、不构成作品性质的使用
广告内容中含有其他作品,但是处于次要位置,并未突出显示,并非要使用其他作品为广告服务,不构成侵权。比如广告中人物的衣服logo,道具性使用的品牌积木。
2、合理使用
广告中可能援引合理使用的第二类,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在比较广告中,直接引用竞争对手的广告作品,是否侵权?是可以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的。
3、默示许可和默示授权
这两种抗辩存在于司法判决的实务中,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