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也能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江苏高院知产案件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8批指导性案例,供全国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批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有6件,由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入选。
家具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成争议焦点
2009年1月,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设计了一款名称为“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家具图。同年7月,该公司委托上海傲世摄影设计有限公司对其制作的系列家具拍摄照片。2011年9月、10月,左尚明舍公司先后在两家网站进行企业及产品介绍与宣传,同时展示了其生产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产品照片。2013年12月10日,左尚明舍公司申请对“唐韵衣帽间组合柜”立体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
被告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为被告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地区的代理经销商,左尚明舍公司发现梦阳销售中心门店销售品牌为“越界”的“唐韵红木衣帽间”与“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完全一致。左尚明舍公司认为,“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中融公司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梦阳销售中心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对该作品的发行权。
左尚明舍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申请保全证据,并提起了本案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左尚明舍公司的诉讼请求。左尚明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中融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梦阳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中融公司赔偿左尚明舍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30万元。中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关于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问题和关于中融公司是否侵害了左尚明舍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作品著作权的问题。经认定,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据介绍,该案的裁判要点为,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加多宝、江小白相关纠纷案件同批入选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本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加多宝、江小白等国内知名品牌的相关纠纷。
其中,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的裁判要点为,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的裁判要点为,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的商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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