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成为美术作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的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含绘画、雕刻、书法、雕塑、平面设计、艺术字体等,根据该条规定的内容上看,美术作品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构成美术作品的图形需要具有审美意义。
(2)美术作品包括平面和立体的造型。
一、 美术作品与模型
关于模型作品的定义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款,根据该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判断一个立体造型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看其是否具有审美意义,具有审美意义通常构成美术作品,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一个立体造型可能同时构成美术作品或者模型。
二、 实用美术
实用艺术实质属于美术作品,但与美术作品不同,实用艺术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满足人们某一方面的需求,所以在法律上,实用艺术可以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著作权保护其具有审美性的独创部分。另外实用美术可能构成专利中的外观设计,从而通过专利保护。
三、 动画与美术
通常情况下,动画的一帧就是一副静态的图案,动画就是由若干各连续的静态画面构成,当以一定的速率连续展示这些画面时候,就形成动态画面的效果。动画中的静态画面、人物和场景等元素,本身符合美术作品的规定的构成美术作品,动画本身构成视听作品。对动画进行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对于静态画面,比如人物、场景等静态元素构成美术作品,动画本身构成视听作品,都可以分别对其登记保护。
四、 美术作品之转让
关于美术作品原件转让著作权的如何处理,新《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民法典》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条之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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