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龙公司申请“魔芋爽”商标被驳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决来了

发布时间:2023-05-20 04:00:12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56023) 点赞(1253)
摘要:据了解,“魔芋爽”是辣条企业卫龙公司的一款零食,卫龙公司申请注册“魔芋爽”商标,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卫龙公司对此不服,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至法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魔芋爽”是商标吗?据了解,“魔芋爽”是辣条企业卫龙公司的一款零食,卫龙公司申请注册“魔芋爽”商标,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卫龙公司对此不服,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该决定。5月18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卫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判决驳回。

2019年12月,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魔芋爽”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卫龙公司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注明产品成分、原料的商标常常无法被注册。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魔芋爽”文字组成,指定使用在“魔芋粉”这一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魔芋。虽然卫龙公司主张“爽”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但是法院认为,“魔芋爽”在整体上仍构成“仅直接表示”。

法律还规定,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主张,需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商标使用的时间、地域、规模、方式等,商标的广告、宣传等知名度情况,其他市场主体的使用情况等。法院认为,本案中,“魔芋爽”使用在卫龙公司的一款零食上,该商标在使用中,通常与“卫龙”系列商标共同组合使用,相关公众易将卫龙作为其“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魔芋爽”经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据了解,目前该案原告卫龙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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