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版权侵权的“底层逻辑”

发布时间:2023-05-20 02:22:07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52023) 点赞(2253)
摘要: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期刊社从业者已经开始密切关注版权(与“著作权”基本同义)的侵权问题,该问题与期刊社的主要工作息息相关,包括:期刊社要协办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期刊社从业者已经开始密切关注版权(与“著作权”基本同义)的侵权问题,该问题与期刊社的主要工作息息相关,包括:期刊社要协办某项学术活动,或者要传播期刊、论文,需要注意哪些情节才能避免侵权风险?其他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了本期刊刊载的文章,我们能否维权?在什么情景下,法律会支持作者索要稿酬?审稿时发现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如何得到准确的判断结果?

事实上,版权侵权问题存在底层逻辑(如下图)。分析版权侵权,实际就是确定“两个人及一件事”的过程,其中,“两个人”分别指权利人(有权主张版权侵权的人)和行为人(被指控某项行为侵犯权利人版权的人),而“一件事”则是判断法律后果,进一步由“有没有抄袭”“有没有侵权”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三个阶段构成,只有满足前一阶段才需要进入后一阶段的分析。

在确定权利人的环节,期刊社最常见的风险是无法确保自身是否真的是权利人,期刊社本身并不直接创作作品,而是通过合同从作者处有偿或无偿(稿酬与审稿费抵消)取得版权。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且产生版权转移的效果十分重要:如果期刊社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作者的基本权利且没有专门向作者进行解释和说明,该条款就会无效,很可能影响期刊社传播作品;再者,如果作者在与期刊社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另行签署合同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在后的合同可能就不产生实际转让著作权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期刊社从“有权传播作品”变成“违法传播作品”,侵权风险便随之而来。

在判断法律后果的环节,首先需要评价两篇作品相同的内容是否属于抽象思想、有限表达等等,比如,仅实验方法相同、得出的数据近似,但具体表述以及结论均有出入,则不符合“抄袭”,也无需进一步讨论;其次,在符合“抄袭”的情况下,再判断是否属于侵权,如果符合“适当引用”或期刊社相互转载“法定许可”等情形,则不构成侵权;如果判断确实构成侵权,再进一步分析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误区是,在版权领域“主观善意”一般不是不构成侵权的合理理由。

期刊社从业人员如能掌握上述“底层逻辑”,就可以解决期刊社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很多疑惑,从而及时作出恰当地处理。

本文由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提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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