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知识问答
●哪些侵犯版权的行为容易被公众误认为是合法行为?
1、日常生活中,歌手等表演者使用他人音乐、编剧作品进行演唱和表演;2、商场、餐厅、饭店等机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3、KTV、卡拉OK将他人音乐作品制作进点歌机点唱;4、网络服务商提供MP3或影视作品供在线收听或下载(利用网络非法传播作品);5、电视台将MTV、电影片段供观众点播等行为,都应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如未经许可,就属于侵权。6、计算机硬件服务商非法预装软件。等等。
●版权受到侵犯之后怎么办?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侵权的证据?
权利人可以提交的证据有两类:
一类是证明原告享有版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另一类是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
●侵权行为应当怎样赔偿?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
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版权(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由于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难以判断、权利状态不够清晰的问题,不利于权利人保护和行使权利,所以应进行版权登记。
(1)作品版权登记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著作权纠纷。
(2)作品版权登记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3)作品版权登记在授权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有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目前,登记证明在司法、行政管理、金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广泛利用。
●石雕、年画、剪纸等有版权吗?
石雕产品种类繁多,其中有的因属于一般生活实用品而不具有审美意义,所以不构成作品,也就没有版权。但对于那些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来说,它们属于美术作品,毫无疑问是有版权的。有的造型是古人留下来的,版权保护期已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但如果有人在古人造型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特点又进行了创新,则创新之后的新造型作为演绎作品又产生了新的版权,那么对这个新的造型,他人不能擅自使用。年画、剪纸均属于美术作品,古人的作品已经没有了版权,后人在古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之后形成的新作品则是有版权的。如果作品完全是今人的创作,则今人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对于有版权的作品,不管其艺术形式是石雕、年画、剪纸,还是陶瓷、内画、布糊画,他人都不能擅自抄袭、模仿或复制。
●版权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何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许多门类是以作品创作和传播为支撑的,如河北梆子、武强年画、曲阳石雕、蔚县剪纸等等。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的不仅仅是要保存一个标本,而是要让这些艺术“活”下去,也就是说要健康地传承、发扬和光大,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不断有人创作出符合时代特点的新作品,并且能够将这种新作品传播开来。这就需要版权保护。因为只有实施版权保护,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创新者的劳动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他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才能够真正被激发出来;如果不实施版权保护,传承者的劳动就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也就必然导致很多人不愿意从事这些工作,这样,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可避免地日趋灭绝。所以,可以说,实施版权保护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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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县委宣传部
编 辑 | 杜 娜
副 责 编 | 蔡青林
责 编 | 郭 莹 董晓彤
总 监 审 | 马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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