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_“王者隆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信息来源:商标局
第号“王者隆药”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号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大英太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英太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号“王者隆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者隆药”五色时光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膏剂;片剂;人用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号“王者荣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氧”等。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号“王者荣耀”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号“王者隆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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