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_“仁匠汉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信息来源:商标局
第号“仁匠汉酱”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号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汉樽仁匠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汉樽仁匠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号“仁匠汉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五色时光被异议商标“仁匠汉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白干酒(中国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白酒;高粱酒;鸡尾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号、第号“汉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液体;苹果酒;蒸馏饮料;米酒;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汉酱”,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号“仁匠汉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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