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商品下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商标的近似判定
导读:《商标审查标准》文字商标近似审查规定: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及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021年12月13日,被异议人委托代理机构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农汤XX”商标的注册申请 ,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
2022年3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对上述商标的实质审查,并在第1782期《商标公报》上刊登初审公告。2022年5月16日,异议人广东某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申请人佛山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联讯公司标夫子团队向商标局提出初审异议。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认为:
1、异议人在在先注册“XX”商标,被异议人明知而故意模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农汤XX”,“农汤”意义为“农民的汤料”、亦与“浓汤”同音,缺乏显著性,其显著部分为“XX”。而“XX”正是异议人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应当构成近似商标。
2、异议人能够证明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是恶意注册行为,违反诚信信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理应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是恶意注册行为,违反诚信信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3、异议人的品牌经过广泛使用已经具备一定的影响力,被异议人明显具有傍名牌行为。众所周知,创立一个品牌需要投入巨大、长期的投资,异议人商标经过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商标,若核准注册,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仅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利,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2023年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认为,被异议商标的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 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异议人 长期宣传使用在当地已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相同,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二者共存于类似服务上 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 ,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 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作出 商标不予注册 的决定。
对于显著部分相同、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商标局创新性的提出“系列商标”的概念,对“搭便车”、“蹭名牌”的行为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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