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丨典型案例:韩国某公司诉江城区某五金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编者按
今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更好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打击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阳江中院将陆续发布六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阳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下面,一起来看本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韩国某公司是“多乐可DORCO”品牌剃须刀及刀片的生产销售企业,是“DORC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江城区某五金贸易商行在阿里巴巴网络销售平台开设店铺出售“DORCO”刀片、刮胡刀套装,其中“DORCO刀片10片装”已售70977件;“刮胡刀及DORCO刀片套装”已售11335套;“手动刮胡刀”已售101506个。韩国某公司向江城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五金贸易商行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00万元。
诉讼过程中,韩国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到阿里巴巴网站调查涉案产品的交易数量及金额。经查询,上述产品销量合计796614.33元。
法院判决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五金贸易商行在阿里巴巴网络销售平台出售的“DORCO”刀片、刮胡刀套装等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已侵犯韩国某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与正品的价格差异、可得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江城区某五金贸易商行的侵权行为及非法经营数额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江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已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处理。
法官说法
民事救济与刑事制裁均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有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商标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救济,也有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制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如发现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将案件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的处理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营造健康法治营商环境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丨王洋子
编辑丨林 繁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丨典型案例:韩国某公司诉江城区某五金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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