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器口陈麻花商标归属案又有新进展 因商标被宣告无效 法院改判被控侵权人不承担民事···
4月20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重庆高院、四川高院、重庆知识产权局、四川知识产权局通过视频连线联合召开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此前备受关注的磁器口陈麻花商标归属案又有了新进展,因商标被宣告无效,法院改判被控侵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互旺公司)与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陈麻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因陈麻花公司在案主张权利的“陈麻花”商标和“磁器口陈麻花”商标被宣告无效,互旺公司遂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再审,主张前述无效宣告裁定对本案具有溯及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力在衡平协调公平正义与秩序稳定,由于被注册商标宣告无效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除为维护秩序稳定外,商标权人不应当再获得以该商标权为基础的利益。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应当以商标无效宣告决定或裁定有追溯力为原则,以无追溯力为例外。无效宣告裁定作出日具有对世性、确定性和及早性。无效宣告法律效果是注册商标权“视为自始无效”,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时即已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此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基础已经具有不稳定性,故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需要秉持必要的审慎克制。将“宣告无效”时间点确定为“无效宣告裁定作出日”,可以在尽可能降低对稳定秩序不利影响的同时,最大程度增加无效裁定发挥溯及力的机会,充分实现结果公正。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遂改判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庆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涉及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后如何追溯生效裁判的问题。追溯力是无效宣告有效发挥制度功用的基石。
本案判决从分析商标法立法宗旨、深入研究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入手,认为无效宣告决定或裁定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社会秩序已对注册商标无效形成法律预期,为最大程度防范注册商标权人借无效商标再获不当利益,商标法第四十七条适用应以有追溯力为原则、无追溯力为例外。无效宣告决定或裁定经司法维持依法获得执行力后,除明显损害社会秩序稳定外,可将无效宣告决定或裁定作出之日优先择取为此条“宣告无效”的时间点,以充分实现结果实质正义。本案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原则和宣告无效日的择取规则,具有一定的类案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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