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玛特”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开庭

发布时间:2023-04-20 17:08:15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22023) 点赞(0253)
摘要:泡泡玛特公司发现,包哥服饰店、苏哼哼公司共同在其开设的多个抖音账号上以发布短视频、直播销售、开设小店店铺的方式销售带有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及箱包,侵害了泡泡玛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

原标题:“泡泡玛特”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开庭

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在服饰箱包上印刷当前颇为流行的“泡泡玛特”美术作品,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状告中山包哥服饰店、中山市苏哼哼服饰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18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泡泡玛特公司代理人提出,公司依法享有“Labubu”“Molly”“Dimmo”“skullpanda”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泡泡玛特公司发现,包哥服饰店、苏哼哼公司共同在其开设的多个抖音账号上以发布短视频、直播销售、开设小店店铺的方式销售带有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及箱包,侵害了泡泡玛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据此,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包哥服饰店、苏哼哼公司代理人辩称,涉案行为由苏哼哼公司实施,其从未生产涉案产品,只是从第三方进货后销售,且涉案行为已停止;涉案产品数量少、销售规模小,收益低,本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微播公司认为,其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责任承担主体、本案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充分发表意见。

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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