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声明称他人“抢注”自己商标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民终172、17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印良品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毛毯、床罩、床褥、浴巾、面巾、被套、枕套等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侵害了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田公司)第24类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中就消除影响,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大陆地区实体门店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为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生效判决,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通过“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实体门店公开发布如下声明:“‘無印良品’自1980年在日本诞生以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各地开设店铺,注册‘無印良品’和‘MUJI’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几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了‘無印良品’商标,但是仅在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类别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因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针对这些商品不能使用‘無印良品’商标,但于2014年及2015年错误使用了该商标。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民终172、17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在个别设计的毯子、床罩、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地毯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发布本声明,为消除上述行为给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造成的影响,我司已对上述商品的商标标注情况进行了整改。”
棉田公司认为上述声明中通过“抢注”用语所传达的信息对棉田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声明中“抢注”用语所传达的信息是否构成对棉田公司的商业诋毁。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抢注”蕴含实施商标法中不法行为的否定性评判。 “抢先”本身是一个中性的评判语汇,可用于褒义,亦可用于贬义,但在商标法的语境下,“抢注”是否属于中性语汇,要结合商标法的规定来理解。在商标法涉及“抢先注册”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中,虽然在“抢先注册”之前有“不正当手段”用语,但“不正当手段”显然并非“抢先注册”限定语,不应理解为商标法中既有使用“不正当手段”的“抢先注册”,亦有未使用“不正当手段”的“抢先注册”,即存在法律允许或鼓励的“抢先注册”。在商标法当中“抢先注册”已经包含了行为不法的否定性评判。在此前提下,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指称棉田公司“抢注”商标,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亦属于贬损性的评判。
根据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公开声明的内容,一般人将会理解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系“無印良品”标识的最早使用者、实际权利人,仅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疏忽的情况下,棉田公司“抢注”了部分“无印良品”商标。从声明整体内容来看,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表面上虽然作了声明,认可了其被法院认定的部分侵权行为,但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实际上通过声明再一次强调了自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对比之下棉田公司的不正当性、不法性已经蕴含其中。
在棉田公司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的商标争议已经持续多年的情况下,为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为履行生效判决,理应本着客观、审慎的态度对外发布声明。但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实际发布的公开声明,客观上反而存在违背事实的表述,进而实际上贬损棉田公司商誉。上述公开声明,并非对生效判决的适当履行,棉田公司主张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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