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流氓”为何如此凶猛?谈谈知识产权与一般产权的区别
过去一直有“专利流氓”,现在又有了“版权流氓”。
比如有的人会从各种渠道下载开放版权图片,想方设法注册成为自己的版权,然后把自己包装成为“受害者”,堂而皇之地到处“维权”。他们会先收集“证据”再批量投诉,因为同一张图片,可能网上很多人都在用,用的时候也就是随手一搜,并没有留意背后的版权问题。“维权者”也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他们的策略也很清晰,那就是“广撒网,总能捕到鱼”。而面对投诉“证据”,平台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去甄别真假,而且平台还负有连带责任,所以平台最稳妥的办法是“宁可错杀,不可放过”。这就给了很多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
虽然并不是所有人都会直接赔偿,但总有人收到律师函或法院传票之后会惊慌失措,毕竟使用的图片的确来源不明,多少有些心虚。对方找上门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又写的很明白,很多人不想惹麻烦,就会选择花钱消灾、息事宁人。这种模式几乎“一本万利”。
其实关于知识产权、专利和版权问题,在学术界尤其是法律界和经济学界,并不是绝对的毋庸置疑、不可辩驳。奥地利学派就认为“知识产权”和传统的“产权”有着本质的不同:传统“产权”的对应物是有物理形态的,在产权使用过程中必定涉及到对其物理形态的使用;而“知识产权”则没有“对应物”,知识的本质是信息,信息并没有相应的物理形态。
虽然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必然使用电脑、服务器、交换机等物理手段,但“知识本身”并不涉及任何物理形态。比如一个苹果,你吃了我就不能吃;一台电脑,我在用你就不能用。它们的物理形态和产权边界非常清晰,具有明确的“独占性”。但是当我们把这个苹果拍成一张图片,法律所赋予它的“版权”,却不具备清晰的物理形态,也不具备“独占性”。
也就是说,真实的苹果越用越少,而图片中的“苹果”,并不会出现越用越少的情况。相反,对于文学作品或者像蒙娜丽莎这样的艺术品,看的人越多,解读的角度和层次就越丰富,作品反而更能彰显其价值。
比如今天人们对四大名著的解读,让更多的人知道、深入了解了它们。像“谭谈交通”“罗翔说刑法”这些视频的二次创作,也让更多的人知道了他们,更好地传播了知识。如果四大名著作者的后人,现在出来主张版权问题,会是一番什么景象?这个假设其实并不荒诞,背后涉及的是产权的继承问题。
具有物理形态的实物,产权是可以继承的,一件黄金首饰你可以作为传家宝一直传下去。但是版权则不同,它有一个保护期限,在中国通常是作者死后50年。如果版权等同于产权的话,为什么要给版权设定一个期限,而不是可以一直“继承”下去呢?这也是“知识产权”和“产权”的一个重要区别所在。
逻辑上来看,未经授权的使用,并没有给图片原创作者造成客观上的物理损失。但法律上往往会认定,这种未经授权的使用本身就侵犯了作者的权利。执法部门往往会根据是否存在谋利行为及谋利多少来判定是否侵权。
但这不可避免地容易导致现实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对专利的过度保护催生了“专利流氓”,对版权的过度保护也就催生了“版权流氓”。
很明显,“知识产权”跟传统的“产权”,在逻辑性质上截然不同。这并不是说就不应该保护“知识产权”,更不是说让大家都去免费让渡自己的劳动成果,而是在权利保护的方式方法上应该有所区别,不应只是简单地套用。其实,让平台来自己决定怎么保护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平台出于自己的品牌声誉等等考虑,有动机也有能力去推动这类保护。
比如一些内容平台的“原创”功能,就是一种平台保护方式。这种方式不同于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平台自身产权范围内的规范性行为,既是一种行业自律,也是一种契约行为。相较于硬性法律法规,这种办法更适合平台根据自身需要来平衡各方诉求。如果出现版权争议问题,总体上也可以在平台范围内自己解决,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也可以有效避免“版权流氓”的泛滥。
(作者系经济学者)
•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张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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