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崇明区知识产权局查处一违法案件,向商标注册承诺“包通过”说不!

发布时间:2023-04-12 03:39:44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26023) 点赞(0253)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商标代理行业迎来发展“黄金期”,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机构,为了招揽生意,对商标注册等代理业务做出“包通过”等承诺,欺骗客户追求不当利益,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近日,崇明区知识产权局依法查处了一起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向不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商标代理行业迎来发展“黄金期”,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机构,为了招揽生意,对商标注册等代理业务做出“包通过”等承诺,欺骗客户追求不当利益,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近日,崇明区知识产权局依法查处了一起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向不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崇明区知识产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标代理机构在其名为“xx知识产权服务”的淘宝店铺发布商标代理服务宣传,其具体内容含有“包通过”字样,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当即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崇明区知识产权局对于当事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处罚,对当事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

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代理业务承诺“包通过”的行为,《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为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违法行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二)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对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本案某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代理业务承诺“包通过”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温馨提示

2022年12月1日,《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对于完善商标代理管理制度、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指引,知识产权监管执法部门及商标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研究,深入掌握规定精神与内容。本案查处彰显了知识产权监管执法部门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的决心,有助于商标代理机构切实恪守商标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有助于市场主体选择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普法宣传

除了对商标代理业务承诺“包通过”的行为,根据《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几种行为也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情形:

1、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虚构事实,诱骗委托人委托其办理商标事宜的;

2、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的;

3、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标信息,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4、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加速办理商标事宜,或者提高办理商标事宜成功率,误导委托人的;

5、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供稿:知识产权监管处 崇明区知识产权局

编辑:翟泽

(如涉及版权或其他权益问题,请及时联系告知。)

上观号作者:上海知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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