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可知中: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我们常见的绘画、书法、漫画、logo这些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1. 产生时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美术作品是否登记并非著作权产生的关键因素,只是一种自愿进行的确认而已。其自有一个判断作品是否完成的标准,但在达到这个标准前,其作品可能会有草稿、一稿、二稿等,这些稿件对作者来说是未完成的作品,但却有可能已经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的条件而应该予以保护。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其作品的完成,从而完成举证。一般可以出版物、手稿、版权登记证等来证实,具体个案依具体情况来确定。 2.保护期限:根据第我国《著作权法》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该美术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该美术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该美术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该美术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其中具体包括: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该美术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该美术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该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该美术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该美术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该美术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美术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该美术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该美术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该美术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该美术作品或者该美术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美术作品的侵权往往产生于网络平台上,特别是电商平台之中。众多商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美术作品用于其商品上,产生了侵权行为。 那么作为著作权人应该怎么去保护自己的权利,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需要保存好创作时的记录。包括了创作时候的底稿、创作的过程,有条件的话可以对其进行一个公证,便于日后维权对于创作时间及著作权人的确认。 留存其首次发表时候的记录。一般侵权行为都会发生在其作品发表之后,首次发表的时间将会是维权的一大证据。 需及时在版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确认其权属。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是以创作时间来确定,但是作品的登记还有尤为重要的,版权登记证书会使得日后的维权更为便捷。 当遇到侵权行为出现时,首先应该固定证据,可以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如果是在电商平台可以进行平台投诉,令其下架商品。当然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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