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学习笔记:近几年著作权纠纷经典案例及其裁判要点精选
笔者在疫情期间阅读近几年知识产权年度案例时,发现了很多很有参考价值和启发意义的司法观点,特摘选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不属于复制行为
——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要点:
1.工程设计图的复制判定:工程设计图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体现在构成工程设计图作品的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所传递的科学美感,与图形所描绘的施工方案等无关。如果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体现了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则应当属于对工程设计图作品的复制,如果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并未体现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而仅仅是实现了图形所蕴含的实用功能、施工方案、操作方法等,则该种利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复制行为。
2.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内涵: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理出发,应当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指的是以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再现,而不是对该独创性表达所蕴含的思想的再现
二、数字图书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北京代代读图书有限公司诉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
要点:“权利用尽原则”或“发行权一次用尽”的基础是前网络时代作品和其有形载体的不可分性,也就是说,发行权针对的是有形载体的作品或复制件,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不构成发行行为。但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网络数据载体可比照使用该规则:比如买断作品数据库(本案情况)
三、缺失版权页是否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石慎一等诉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版权页的著作权属性:版权页无独创性,不属于作品。版权页的缺失并不会导致作品被歪曲和篡改,也不会对公众理解、欣赏作品内容造成障碍,更不会对作者的名誉和声望造成影响。若书册上其他显目地方已标注作者名字则仅缺少版权页不构成署名权侵犯。
四、美术作品局部的著作权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倪文贵著作权权属案
要点:美术作品局部著作权认定
美术作品局部的著作权认定标准:美术作品的局部是否具有单独的著作权,取决于该局部能否与美术作品整体相分离(剔除单独展示,仍然能完整表达出作者所要追求的艺术形象和审美效果),并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五、法定赔偿数额的认定
——许镜清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数额认定因素:
1.涉案作品知名度
2.被告主观过错
3.涉案作品在被告商业活动中起到的作用
4.涉案商业活动的影响力、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具体方式、侵权持续时间
六、网络游戏人物侵害作品改编权的认定
——温瑞安诉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明确了改编权涉及的改变原作品,不意味着必须改变完整的原作品,改变能体现作者创作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亦属于改编权范畴
七、如何认定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
——美国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宁波凯信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判断标准: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
1.如果被告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同时原告又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此前接触过原告的软件或者有接触的可能
2.被告证明其所使用的软件资料来源合法
八、搜索链接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规则:对于避风港原则的认定应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等规定,严守过错归责的基本原则,从个案出发进行综合性判断。认定注意义务时要注重是否对涉案作品进行编辑、整理、推荐且获取与传播涉案作品存在特定联系直接利益。
九、网购收货地法院管辖的必要条件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丽水市华威纸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对《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宜作随意的扩大化解释,不能仅以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而应结合原、被告双方住所地是否在收货地法院辖区范围内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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