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案例】以案释法 | 吃锤了!这家书店侵犯著作权!
原标题:【版权案例】以案释法 | 吃锤了!这家书店侵犯著作权!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办完结一起辖区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案件概况为执法人员前往辖区某书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场所摆放各类出版物,涉及人文类、幼儿类、绘本类、经济类等。右侧为各类人文类图书,执法人员在该区域随机抽取若干出版物翻看,并抽样《起初纪年》(王朔著,新星出版社)、《白夜行》(东野圭吾著,南海出版公司)、《苏东坡传》(林语堂著,湖南文艺出版社),要求其提供近两年进货清单。
书店负责人现场提供《白夜行》《苏东坡传》进货清单,因进货清单较为破损,故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拍照取证,初步判断无问题;现场无法提供《起初纪年》进货清单,且该图书纸张开本、封面印刷、文字内容、纸张质量、总体手感、装帧材质等要素存在较大瑕疵,初步判断《起初纪年》涉嫌为侵权复制品,经过清点共4本。
执法过程中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对侵权复制品予以查封扣押,要求涉案书店限期到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全程进行拍照取证。
本次执法涉案侵权复制品,装帧粗糙
本次执法涉案侵权复制品,内文模糊
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查明涉案涉嫌侵权复制品是书店负责人购买自上海某梦电商平台,网络售价仅建议售价的五分之一,执法人员收集书店负责人提供的截图和清单;同时执法人员向该图书著作权人(出品方,享有著作财产权)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函请求协助核实,著作权人近期函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起初·纪年》(ISBN:9787513349437)系王朔老师撰写,我司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取得著作财产权授权”,“贵局送审样书《起初·纪年》两本,经过我司工作人员详细比对图书开本、封面印刷、内文文墨、纸张质量、图书装帧等要素,研判为侵权复制品,侵犯我司的合法权利”。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经复核,该书店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起初纪年》尚未出售即被执法人员发现并扣押,无非法经营额,故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起初纪年》合计4本,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整的行政处罚。
“4.26”国家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将通过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引导更多群众自觉远离和抵制侵权盗版出版物,进一步提升公众版权保护的意识,形成尊重知识、崇尚科学,树立创新理念、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修订)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
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以本案为例
《起初纪年》为王朔撰写,故王朔是作者;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王朔签订合同获得著作财产权,故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是著作权人;新星出版社与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故新星出版社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享有《起初纪年》专有出版权。
大部分的群众,包括一定数量的执法同仁,会认为出版社是天然的著作权人,因此再次进行强调: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说到专有出版权,需要先行明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的含义。根据著作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虽然该规定是针对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出的解释,但由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等其他条款中同样存在“出版”一词,根据法律解释文义表述同一的原则,应当适用相同的解释。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故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来自于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专有让与。在出版合同授权的地域、期限内,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不能再以相同方式出版发行同一作品。而且,由于著作权人已经将其复制权、发行权暂时性让与出去,著作权人便不能再将此权利授予他人。
编辑:王姗菲
来源:鼓楼文体旅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需注明!仅用于学习交流,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