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NIKE”“adidas”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当事人先后从甘肃兰州以19.20元/双的均价购进商标标识为“NIKE”牌童鞋145双、以18.3元/双的均价购进商标标识为“NIKE”牌休闲鞋207双;以20.1元/双的均价购进商标标识为“Adidas”牌童鞋17双、以20.5元/双的均价购进商标标识为“Adidas”牌休闲鞋30双,共计399双,货值金额7529.00元,在其店内进行销售。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1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销售上述商标标识为“NIKE”牌、商标标识为“Adidas”牌童鞋、休闲鞋共计375双,货值金额7059.8元,上述商品涉嫌侵犯“NIKE”牌、“Adidas”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场查获。对于上述查获商品,我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系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摘自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所涉产品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摘自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NIKE”牌注册商标持有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我局依法处理。截止查获时,当事人以51.50元/双的均价销售侵犯“NIKE”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童鞋6双,获销售额309.00元;以48.3 0元/双的均价销售侵犯“NIKE”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休闲鞋6双,获销售额289.8元;以52.6元/双的均价销售侵犯“Adidas”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童鞋5双,获销售额263.0元;以47.9元/双的均价销售侵犯“Adidas”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休闲鞋7双,获得销售额335.3元,上述共计销售额1197.1元。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合计违法经营额(查获货值金额+销售额)8256.9元。调查当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姓名、店铺名称、联系方式及合法的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书,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我局认定该侵权行为成立。
【案件评析】
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思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全面分析在先的权利争议裁判结果和商标权的客观状况,坚持证据优先、效率优先,没有中止案件查处,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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