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 版权出质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3-01-30 03:45:14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24023) 点赞(3253)
摘要:作为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版权出质的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我国《著作权法》的语境下,版权和著作权同义,但在实践中版权的概念使用范围更为广泛。我

作为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版权出质的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我国《著作权法》的语境下,版权和著作权同义,但在实践中版权的概念使用范围更为广泛。我国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版权出质就是权利质权的一种类型。本文将对我国关于版权出质的相关规定以及影片版权出质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对于版权出质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版权) 共包括十七项权利[1]。其中,1-4为人身性权利;5-17为财产性权利。但并非所有的十七项权利都可以进行版权出质,能够出质的只有第五至第十七项的财产性权利,人身性权利是不能进行出质的,这一点与民法典的精神相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440条的相关规定,版权出质的质物可以为著作财产权[2],因此,版权出质是指以著作财产权为质物设定的质押。而版权作为权利的一种,设立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因此,我国《民法典》第444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011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了《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下称《办法》),其中规定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由版权局负责,并规定版权出质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版权出质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自登记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下称《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否则将不发生效力。同时,该《办法》中将《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规定为版权出质的权利凭证。

二、版权出质对出质人权益的影响

毋庸置疑,版权出质必然会对出质人的权益产生影响,且该影响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消极的。根据《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3]及《办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4],版权出质后,对出质人权益的影响主要有二:1.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版权。也就是说,出质人丧失了对版权的完整控制权;二、获得质权人许可后,出质人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版权所得的价款,需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也就是说,出质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版权的所有权。由此也可以看出,版权出质后,对出质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性的消极限制。

三、影片版权出质二三事

《著作权法》修改后,针对出质的规定有两项需要我们注意:1.能够出质的只有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无法出质;2.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仅书面的质押合同是不够的,版权出质的设立以将相关出质信息记载于《登记簿》时为生效依据。拿影片的版权出质为例子,影片大多有多个出品公司,多个公司共同共有影片的版权。此时,该影片版权出质就应该获得所有影片版权人同意方可出质。同时,版权出质登记还需要有书面的出质合同,没有合同就无法进行出质登记。因此,合同和登记都是必须的,二者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虽然多个发行公司对同一部影片享有版权,但有时主控方会提出相应的版权出质方案,这事实上是违反了相关规定的。首先,各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合同义务,不得损害相对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影片发行完毕之前,各方共同享有版权且有权获得发行收益,而若发行方案中规定了版权出质的内容,实际上就将版权方对版权的控制权置于一种不确定的风险状态,这种发行方案就被认为是违反诚信精神的。此外,一般联合出品方在发行过程中,各方均有权参与发行,而版权出质行为事实上是提前剥夺了他方对影片发行的共同参与权。由此,相对方可以基于上述两个理由,合理拒绝主控方提出的版权出质方案。

四、结语

在我国版权即为著作权,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版权出质规定详细,但是实践中其会对出质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特别是在影视行业。对于版权出质领域,未来还应该加强规制。

【参考注释】

[1]《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民法典》第44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3]《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14条: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文章由众乐乐娱乐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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