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务:驰名商标该如何认定?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1、在相同或是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或是翻译他人为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能注册并且禁止使用。 2、在不相同或是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或是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是不能注册和使用的。 3、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当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是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4、如果把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来登记,可能会引起公众误解,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公司名称登记。 5、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保护驰名商标,并且向案件发生地市以上工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禁止使用,当然当事人要提交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我国实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驰名商标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且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当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且有必要对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从而实现对其商标权的保护。 1、个案认定原则 即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只有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其次 , 在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 。 2、被动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驰名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判决。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不予主动认定。 3、按需认定原则 顾名思义,按需认定即只有在按照一般商标无法加以保护的情况下,有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商标驰名加以认定,并作出决定或判决,才能对受损的权益进行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如果通过普通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标准,即可给予当事人充分救济,则无需启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4、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述事实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书面承诺依法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十四条总体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司法解释》)第五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也分别对驰名商标的证据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之一:“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以及该商品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而且还补充说明“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进行审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中对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明确了“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而且对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说明。“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证途径 结语 商标查询、商标注册、商标复审、商标监控、撤三、商标续展,商标转让、商标信息变更,如有需求。欢迎各位扫码添加“思睿峰商标”,思睿峰知识产权专家将为您一一解答商标策略相关问题。 长按识别二维码添加微信 添加“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 获取一对一商标咨询 分享 收藏 点赞 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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