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从版权纷争说说著作权那些事儿
从版权纷争说说著作权
那些事儿
前段时间,《谭谈交通》版权纷争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从一开始成都电视台对《谭谈交通》节目进行维权,到该视频节目在全网下架,再到近日报道称该视频节目基于公益普法宣传等目的将继续在各平台传播。今天,抛开该事件的纠纷缘由,我们来说说关于著作权(版权)的那些事儿。
一起来认识著作权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了著作权的内容,共分为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7种具体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相邻、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包含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版式设计者权。比如,自己写的文章、口头即兴创作、音乐编曲、摄影、素描等作品,自己就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等相关著作权。
一起来看《谭谈交通》涉及的著作权争议
《谭谈交通》节目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电视台第三频道联合于2005年5月推出的交通安全宣教节目。节目由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主持,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进行后期制作。节目于2018年5月停播。谭乔陆续将《谭谈交通》节目视频上传自媒体平台,才出现了我们所看到的版权风波。
由于该事件涉及的诸多问题尚未完全明晰,结合著作权的争议焦点,我们试对其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做一些分析。
争议焦点一:是否是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是对作品的保护,如果不能认定为作品,则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能否认定为“作品”,“具有独创性”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有观点认为,谭乔以现场即时的形式对违法道路交规的群众进行采访,而电视台通过拍摄、录制等方式还原了街头采访的真实画面,类似于新闻报道,独创性较低,不能认定为作品。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谭谈交通》节目的目的主要是达到公益普法的效果,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视听作品。关于视听作品的归属规则,《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作了明确:一是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二是电影电视剧作品外的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首先要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归制作者享有。
争议焦点二:是否是“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同时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若《谭谈交通》系列节目确实是在交管局指导下,由电视台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据此可能认定电视台为该节目的制片者,该节目的著作权应由交管局和电视台共同享有。故《谭谈交通》视频节目的版权归属,还需结合当时的相关资料来综合分析,作出评判。
争议点三:是否是“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职务作品的定义,即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在当时录制《谭谈交通》时,谭乔是一名交警,受单位指派,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主持节目,节目中的主持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中的经济权利基本被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所吸收。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谭乔作为《谭谈交通》节目的主持人,在节目中上街随机拦下一些涉嫌违反交通法规的路人,通过聊天的方式做深度访谈,具有即兴创作的成分,在节目中应享有作者的地位,对该节目享有署名权。这也是本案极具争议的点。
若《谭谈交通》节目构成法人作品,则相关著作权归其所在单位;若构成职务作品,关于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著作权法规定一般由作者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但是,如果电视台通过相关合同或者知识产权协议等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电视台,则谭乔仅享有署名权,并且其也不能使用、不能基于此进行二次创作。
小律提醒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近年来一系列知识产权维权的相关案例,均或多或少反映出社会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正在逐渐加强。在互联网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抖音、快手、微视等新媒体平台的不断更新,每个人都有机会当创作者,网络写手、美食博主、运动大V等光鲜亮丽的名片应运而生,伴随短视频时代的到来,我们就更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谨防侵害他人著作权。
一是要懂法守法,依法维权。从创作者角度出发,我们须具备对自身作品的权利意识,能够在必要时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要树立著作权意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针对他人作品的二次创作,须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对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对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依法保护和维护著作权权益。
END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 姣
审核:曹进、尹艺霖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眉州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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