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知产检察|“知产打假”系列(三)销售假品牌汽车配件,李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创优消费环境 提振消费信心”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结合近年来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特推出“知产打假”系列。敬请关注!
“知产打假”系列(三)
一个假品牌的汽车配件,看起来微不足道
却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侥幸存“假货”,带来“真麻烦”
销售假品牌汽车配件,李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刑
简要案情
图片来源网络
2021年9月14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回民区某汽配经销部及其附近库房内,查扣“奥迪、奔驰、保时捷、大众”等品牌刹车片928套,刹车线224个,刹车盘34个。2021年10月15日,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回民区公安分局移送该汽配经销部销售“假汽车配件”线索。
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获得奥迪、保时捷、大众、奔驰等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假冒奥迪、保时捷、奔驰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刹车盘、刹车片、刹车线等汽车配件,从微信名为“TT欧”的广州男子欧阳某某处购进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的刹车片,而后在其回民区某汽配经销部进行销售,并在该部附近的库房内存放。上述汽车配件经鉴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85812元。
2022年1月21日,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物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8581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未销售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2022年2月23日,案件被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2022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获得奥迪、保时捷、大众、奔驰等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明知其所进购的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汽配经销部经销上述品牌的刹车线、刹车片,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885812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 | 呼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融媒体中心
漫画 | 边芳媛
编辑 | 魏奇
审核 | 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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