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罪裁判规则
微信公众号
1、裁判规则
售前下载安装与通过视频教程指导下载安装侵权软件程序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自行下载安装软件后销售与提供下载安装软件路径、教程后销售仅为具体形式、手段的不同,目的一致、结果一致、获利一致、对相关法益造成的侵害一致,其复制行为的发生仅是单独实施及与他人分工后共同实施的区别。复制后加价销售牟利的行为,即为典型的发行,故应将提供下载安装软件路径、教程后销售认定为著作权法及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
————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2、裁判规则
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本质上并非生产制造了同一种商品,而是与原商品系同一商品,且计算机软件的服务商标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故该行为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该行为本质上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伪造授权文件,且将破解序列号后的软件用于销售,可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和营利目的,在主客观上均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表现形式,应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翁××侵犯著作权案
3、裁判规则
采用拍照、提取、分析数据信息等反向工程技术手段获取他人正品芯片ROM层信息,并运用上述信息生产ROM层数据与正品芯片相同的芯片用于销售的,该行为本质为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罗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4、行为人在网络上提供侵权操作系统下载帖并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严重侵犯操作系统所有权人著作权
裁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他人在网络上提供侵权操作系统供他人下载,并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获得高额收益,具有营利目的,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5、复制部分实质性相同的计算机程序文件并加入自行编写的脚本文件形成新的外挂程序后运用的行为,应认定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
裁判规则
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仅要求复制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即可,并不要求一定要全部相同。
————余×、曹××等侵犯著作权案
6、计算机销售商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上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规则
计算机销售商在其销售的计算机上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时,应当重点考量预装盗版软件行为的实施是否出于单位意志,以及是否为单位牟利,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该种方式牟利的,应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单位犯罪。
————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7、裁判规则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某某、俞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8、窃取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
裁判规则
针对计算机软件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因其涉案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判断是否侵权及判断非法经营数额复杂性。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只是同一客观存在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二者无实质区别,因此无论窃取的是软件的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复制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非法经营数额”目的在于准确量化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数量,科学衡量该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管理制度的破坏程度,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标准和依据。因此,判断数额既不能无限延伸其外延,亦不能局限于其字面意思,而应结合司法解释的本意和案件事实综合权衡把握。
————鞠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9、未经许可修改他人软件程序捆绑其他软件在网上发布供下载并获取广告收益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行为
裁判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二、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通过修改相应程序捆绑其他软件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供他人下载,并因此获取广告费等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行为。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张某某、洪某某、梁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10、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提供点击下载,点击次数达十多万次且非法经营额超过12.5万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裁判规则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提供点击下载,点击次数达十多万次且非法经营额超过12.5万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相应规定定罪量刑。
————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
11、篡改软件许可协议并不经许可添加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规则
篡改软件许可协议并不经许可添加软件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因此,篡改软件许可协议并不经许可添加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徐某某、姜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源来自法信
微信公众号:以案读法
民商法硕士,上海某律所。
致力于:公司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商业秘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的非讼业务,对于股权转让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刑事辩护也有持续研究中,后续会在此公众号里持续推出自己的原创文章。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