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45)申请商标违反禁止注册条款

发布时间:2023-01-30 02:59:46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29023) 点赞(2253)
摘要:重要提示 ①本文所涉文书内容源于商评委公开文书,仅供参考, 不具有法律效力,非法使用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②若其他内容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③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学习,请勿非法使用。10月19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要提示

①本文所涉文书内容源于商评委公开文书,仅供参考, 不具有法律效力,非法使用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②若其他内容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③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学习,请勿非法使用。

10月

19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关于第号“微墙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号

01 申请商标

02 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是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客观描述,未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取得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03 复审过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1、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微墙报”构成,该文字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

04 复审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关联法条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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