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了怎么办?
问:“撤三”是什么?
答:“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问:如果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3年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问:“撤三”案件中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要求有哪些?
答: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注册商标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使用日期(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3年内),同时应显示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是在中国范围内的使用。
问:商标使用证据的具体形式包括哪些?
答: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可分为商品上使用和服务上使用商标。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问: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答:
一、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二、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2.书面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4.实物与复制品。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问:如果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包含多项商品,若只提交其中部分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能否维持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答:商标注册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一并予以维持。但若是在核定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则不能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或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使用商品的下位概念的,则可以认定构成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问:如果是出口型的企业,产品在国内生产后就直接出口未在国内销售的,构成在我国的有效使用吗?
答:可以认定构成该注册商标在我国的有效使用。
邦道知产提示您:从以上可以看到, 撤三通知期满不提供近三年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建议注册人平时应注重商标证据保存,遇到类似撤销也可以咨询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在流程和专业上能更好为注册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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