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车型商标注册“遭拒”诉 法院以“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为由未予考虑
发布时间:2023-03-05 23:09:59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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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就奥迪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以下简称商评委)的数起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就奥迪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以下简称商评委)的数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均对奥迪公司不利,这几起案件的涉案商标分别为“A3”、“A4”、“A6”、“A8”等,均是表示奥迪公司汽车型号的标识。此外,记者还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评委了解到,奥迪公司此前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的“TT”、“Q7”以及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在相同类别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的“S3”、“S4”等多件字母加数字组合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目前多处在驳回复审状态。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奥迪公司败诉的理由是,诸如“A4”、“A8”等标识,是由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和数字组成,仅表示奥迪公司的汽车型号,缺乏显著性,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也与此前商标局及商评委不予核准涉案商标注册的理由一致。奥迪公司起诉时曾表示,我国《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中明确规定汽车的常用型号是由2个字母和4个数字组成,其申请商标仅有1个字母和1个数字组成,因此并非汽车商品的常用型号表现形式,应被视为商标,而且上述涉案商标作为该公司系列车型的名称,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将上述车型型号与奥迪公司建立起唯一对应联系,具备了在同行业中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可以看作是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应被核准注册。对此,法院审理后未予认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A8”案主审法官芮松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一是看该标识本身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再者是看该标识是否通过使用拥有了第二含义,对此,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而在“A8”案中,奥迪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A8”标识经过使用拥有了第二含义,因此不能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芮松艳还表示,当事人举证的证据需能够证明该标识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例如该标识的广告宣传投入情况、市场份额和销量、纳税情况以及有公信力的市场调查报告等。此外,奥迪公司在上述数起案件的举证阶段,曾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据,以证明字母加数字组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中包括他人在第19类被核准注册的第6797063号“A7”商标,在第26类获得注册的第4005293号“A8”商标等。奥迪公司代理人王海煜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商标局此前既然已经核准类似商标注册,就表明普通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商标不缺乏显著性,但奥迪公司申请类似商标时却遭遇不同的审查标准,这令其当事人难以理解和认可。针对奥迪公司该诉求,法院审理后,以“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为由未予考虑。
(文章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4-08-08 10: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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