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丨“相宜本草”诉“相依草方”侵权:商品装潢退出市场并非当然可以使用的理由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萱棠化妆品有限公司、白凤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一审法院/案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0)沪73民初932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886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朱佳平 |
| 法官助理 | 陈健淋 |
| 书记员 |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萱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荣路295弄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乔祺,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健,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凤祥。 |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百萱棠化妆品有限公司、白凤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378930号“ 三、被告上海百萱棠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6,500元,被告白凤祥对其中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裁判文书
信息来源:知产宝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