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作品如何进行著作权保护?
书法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之一,为传统遗产提供了一个焕发光芒的机会。当前我国立法没有给书法作品一个明确的定义。把它归到美术作品的门类下面。近年来侵犯书法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也多有发生。
笔者了解到书法作品著作权在很多时候处于被忽略的状况,因为笔者本身是书法专业出身。书法艺术的发展本身不依赖于著作权制度,但赋予书法作品著作权有助于中国传统书法文化的传承,从而让大家更珍惜书法作品的审美价值,也更尊重书法家!
抄袭现象频仍
然而目前我国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堪忧。中国书协和中国文联联合举办的兰亭奖是我国书法方面至高荣誉的奖项,现如今已举办了七届,每一届都有许多优秀书法作品涌现出来,但每一届都会爆出抄袭新闻。不止兰亭奖,很多书法展赛都出现过抄袭现象,有的是公示期被举报因而被发现,有的是展览的时候被发现,但更多的是蒙混过关。业界人士表示,“抄袭情况并不少见,而且近年来抄袭现象是呈不断增加的趋势”。曾有新闻显示,2018年11月25 日在国家典籍博物馆举行的全国第二届大学生书法篆刻作品展里展览展出的部分作品中涉嫌抄袭,有看过展览的网友称至少看到几幅作品涉嫌抄袭,如咸阳师范学院宋某某的作品剽窃罗小平先生的《苦瓜和尚语录》,鞍山师范学院的乔某某的作品抄袭秦朋的《兰亭诗》。罗小平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陕西省书法家协会理事,其作品在全国草书大展等展览中多次获奖。秦朋的作品也入展第六届兰亭奖。
第一组比对图:
原作:
涉嫌抄袭作品:
第二组比对图:
左图为涉嫌抄袭作品,右图为原作
因参与展赛的书法作品数量多,图片查起来难度大,专家评委也难以做到火眼金睛。那些原创作者意图保护自己的作品,但通常因为不清楚维权方式而放任不管。因此,本人想就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进入二十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文化的进步,书法艺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同时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书法家和书法作品。中国书法艺术,源远流长、绵延不绝,其蕴涵的神奇独特的东方精神吸引着一代代青年耕耘跋涉,捕捉世界万象,创造出了与时代相适应的不同的书法风貌,其价值理应得到充分的重视。但是现代社会有些学习书法的人们不再潜心专研自己的书写功力而为了自己不同的目的,抄袭现象屡屡发生。
首先可以明确抄袭作品是不享有著作权的,而且还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
临摹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临摹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作品呢?首先我们要清楚临摹的定义。临摹是中国书画术语,指以名家书画为蓝本进行模仿绘画,是学习书画的一种手段。一般初学书法的学生都会临摹古人的作品,还有临摹石碑上的文字,为的是让我们领悟到其中的章法、笔法、墨法以及结体。所谓临是照着别人的写法,自己写自己的,即照葫芦画瓢。所谓摹是拓在别人的作品上分毫不差的拓下来,和古人作品是原汁原味的。临摹作为一种文化艺术设计创作手法存在己久,不仅被用作初学起步发展阶段的练习,有时也为一种创作的方式。如张大千临摹的敦煌壁画全套作品,不仅对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瑰宝敦煌壁画起到了继承和传播的作用,而且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就连我们熟知的以“虾”闻名的齐白石也曾临摹过八大山人的作品。临摹作为初学者起步发展的阶段,必然会因为要提升自己的书写技能,而去临摹优秀的书法作品,但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如果初学者在临摹别人的作品时,落款时最好写上XXX临,这样既不是抄袭,也不会涉及到侵权的可能性,因为只是初学者在练习自己的书写技能。不会把练习的作品参加展览去获得一些利益。在书法的漫漫长河里,书法家们都曾以这种方式来学习增强自己的书写技能,如褚遂良临写的《兰亭序》,董其昌临柳公权的《兰亭诗》。
临摹作品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和其他一般艺术作品不同的特征。首先,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临摹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种练习的技巧,无论是绘画还是书法,初学者大都通过临摹来掌握笔墨的技巧。而由于临摹所参考的对象必然是前人的艺术作品,因此无论作者的临摹是出于学习或欣赏的目的,其作品本身的思想与表达会不可避免地来受到原作的影响。其次,临摹作品与原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临摹本身就是作者通过对原作的仔细观察而后运用自己的技法,再现原作的内容与形式。通过这种过程在完成临摹之后,其外在必然会与原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临摹是一种“手工”复制,但临摹并不完全等于复制。一般来说,“手工的”复制所得的结果作品肯定会与原作有着微小的差异的。因为一个有思想的人不可能像完美无缺的机器一样,机器可以复制出两个完全相同的书法作品,而不同的人却不可能临摹出原模原样的画来。因为临摹作品的作者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思想。正是这种相似性与差异性使得临摹艺术作品在著作权问题上争议不断。
因为临摹并不等同于复制,临摹作品只能无限接近原作品而永远不是原作品,毕竟临摹书法作品和原作并不是由同一个作者完成的,正如那句世界名言:“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相同的两个学生。”因此原作品和临摹品即使再接近,也多少包含了不同的东西所在。历史上米芾、赵孟頫、文征明、王文冶等等,他们不仅是书法大家,也是临帖大家,他们无不是在临帖过程中融入了自己的内在理解,才留下了被后人连连称赞的绝世珍品,临摹品与原作品这些不同之处,正是临摹作品中所包含的独创性特征。临摹作品总是多少包含一些临摹作者的个人创作成分,它总多少反映出临摹者自己才有的特色,即可享有版权的东西。
著作权保护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
随着社会和法治的发展,保护著作权的意识已经逐渐被国人所接受,但书法作品作为一种非日常必需品和非常见物,其是否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其作者能否主张著作权,却不是为人所熟知的问题。笔者作为曾经的书法工作者,现在的法律工作人士,呼吁大家认识并保护书法作品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局和有关单位应在线下线上同时定期开展普及著作权常识的讲座,把这场有关法律的风采吹拂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上。个体营业户应当做到不随意使用网络上著作权权利归属不清晰的书法作品的图片来达到宣传的目的,不随意将书法类出版物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制作成文创产品销售,尊重书法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建立对于书法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在学校教育中,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应配备一名法制老师,对中小学生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教育,让学生充分感受到著作权法对于自己的重要性。在家庭中,家长要以身作则,在使用书法作品时,要经过本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下,中小学生作为未来世界的主力军,书法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难题或许会迎刃而解。
2.完善书法作品著作权登记
书法工作者个人应做好著作权登记,保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许可转让。著作权登记有显著的意义。首先,登记是一种证明,又是法律上的一种证据,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通过登记,并使登记信息作为版权证明的初步证据,为著作权人维权和作品的传播开启了方便之门,为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提供了方便。其次,有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权利人的身份能得到法院的初步认定,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胜,迅速结案,简化了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增强创作中的版权意识。创作中最基本的版权意识是非常需要的,但是书法创作者在这个方面确实很淡薄。加强对书法作品的版权登记,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二是交易、保存要增强证据意识,自觉地进行一些民事行动,或者自觉留下创作的一些痕迹,为避免和减少纠纷保存和收集证据。
三是版权的转让许可等要细致,包括书法作品物权的转让许可,这方面更要严谨。既然要形成一个规范的大市场,市场经济的交易就应该留下一些字据,留下一些合同,这是现代化市场经济必需的、必备的。只有完善转让中的签名,审慎订立合同,书法行业协会才有可能为解决纠纷发挥功能,专家才可能开展调解工作。
作者 | 赵玉洁 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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