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知识科普| 商标撤三
原标题:商标品牌知识科普| 商标撤三
商标品牌知识科普| 商标撤三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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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标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商标撤三”制度。
在商标品牌意识,越来越增强的今天,一些企业或个人或注册后商标不使用,或抢注牟利。商标法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也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所以,商标注册人需要注意商标品牌使用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便于在遇到“商标撤三”情况时提供证据。
二、申请商标撤三的依据
1、看商标是否使用。
使用了,就看是否规范,比如是否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
2、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商标可能存在容易出现闲置。
3、看是否有经营资质。
有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到特定的行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才能正常经营。比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等。如果没有相关资质,也就等于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4、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现行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企业目前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时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各种通知,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从而被撤销。
5、注册时间长还是短,老商标还是新商标。
一般而言,商标注册时间越长,商标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因此,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1.指导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现象发生。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
2.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求提交使用证据。
3.指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建立健全档案,预防“被撤三”风险。一是要做好商标品牌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各种使用证据备份,并按照分类收集整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商标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内部商标档案管理提供了参考。企业应该将商标档案作为企业档案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业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二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请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基于纠正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权利现象,从以前的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现在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的近况。
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应注意哪些事项?
1. 注意证据形成的时间
权利人应提供自“撤三”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内,在核定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如申请人在2021年11月11日提起“撤三”申请,权利人应提交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在核定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
2. 证据的形式要求与实质要求
在形式上,证据应当体现注册商标的标识、商品/服务类别、使用人、使用时间、地点。在实质上,证据能够证明注册商标在商品/服务流通过程中有进行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对伪造证据零容忍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伪造证据从严审查。《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并应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例如在第1707490号“川湖及图”撤销复审案中,撤销申请人以查验发票不存在为由,认为注册人提交的发票系伪造,注册人未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法院对发票的证明效力未予采信。
此外,请一定不要使用自制图片作为证据!
五、对提交撤三证据材料的建议
对提交撤三证据材料的建议
1.缩减纸质证据材料至100页以内;
2.倡导用电子存盘形式代替纸质形式提交证据材料。
六、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人商标提出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一般来说,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的商标,均可被提出“撤三”申请,因此企业出于保护(非使用)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以及被核准注册达三年以上又从未实际使用过的闲置商标,都面临着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的风险。
虽然《商标法》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但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在提出商标“撤三”申请时应向商标局说明该商标的有关情况。
注: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便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其他企业和个人未经许可或授权均不可私自使用。而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不但令该注册商标无法发挥价值,还会因此而影响到想要注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及个人,造成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
总而言之,《商标法》中“商标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南京知天下咨询双创服务平台在此奉劝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同时,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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