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IP评论_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之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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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汇业律师事务所 刘寒寒
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号召力要高于普通人,这使得他们的姓名和与之形成一定关联的热词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商业价值。不少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提高市场竞争力,或为了通过高价转让给姓名权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将名人的姓名或与名人相关的热词作为抢注对象之一,而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侵占了公共资源、名人公信力,完全违背了《商标法》保护品牌的立法初衷。对此,国家打击力度只增不减。
本文我们对商标中的姓名权加以说明,并列举相关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打击范围。
一、关于商标中姓名权的理解
姓名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他人”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在世的自然人,他人的姓名包括姓个人姓名、别名、译名、笔名、艺名等。
二、典型的因被认定损害他人姓名权
而不予注册的商标案例
第号“口红一哥”商标因李佳琦提出异议,最终被不予注册。该案件典型意义之处在于“口红一哥”并非李佳琦本名或者艺名,而是公众对李佳琦的别称,李佳琦在异议申请中提供了大量媒体报道证明“口红一哥”与自己的指代关系,审查人员充分考虑了李佳琦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以及“口红一哥”与异议人李佳琦形成的对应关系,最终认定被异议商标“口红一哥”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第号“樊登书童”商标因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樊登为该公司股东)提出异议,最终被不予注册。该案件典型意义之处在于樊登为异议人“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品牌创始人及股东,审查人员充分考虑了异议人的 “樊登读书”等品牌及其创立人的姓名“樊登”的知名度,认为被异议商标“樊登书童”中包含股东姓名“樊登”难谓巧合,最终认定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股东“樊登”的在先姓名权。
第号“黔季克酿”商标因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季克良为该公司原董事长)提出异议,而最终被不予注册。该案件典型意义之处在于被异议商标文字与他人姓名并非完全相同,但被异议商标反映了他人姓名的主要特征,审查人员认为季克良在白酒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认知中被异议商标与“季克良”二者能产生对应关系,容易产生混淆误认,最终认定被异议商标“黔季克酿”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可见,对姓名权的保护以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名字为要件,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其保护客体并不仅限于本名,只要通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能够以此指代该自然人的,就可以给予保护。以品牌创始人、公司股东、董事长等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他人申请注册与之相同或与之具有较高近似度的在先商标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姓名权的打击范围。
三、谨慎代理注册损害姓名权的商标
2022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涉冬奥会、冬残奥会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并表示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冬奥健儿姓名在内的相关热词的保护,对恶意抢注商标的申请予以坚决驳回。
2022年9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理“谷爱凌”、“EILEEN GU”(“EILEEN GU”为中国滑雪首位归化运动员“谷爱凌”英文名)商标作出京市监处罚〔2022〕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场监管局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姓名权)仍接收委托,违反《商标法》第19条3款、32条的规定,因此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由此可见,作为代理注册商标的一方,我们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事并严格审查商标代理业务,谨慎代理注册侵犯姓名权的商标,否则会面临相关部门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总结: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一定要经过姓名权人许可,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或在某一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与他人姓名近似),却基于损害他人权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而具有一定指代性的热词,也已经成为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商标的注册,无论是申请人还是代理机构都要慎之又慎。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现有”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享有并合法存续。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系争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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