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现在人们对于版权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对自己的版权也越来越注重。但是有一些误区大家却不是很了解,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版权登记究竟有哪些误区
四大误区
误区一:对摄影作品等作品类型上存在着“载体形式决定作品类型”的认识误区。
成果如果构成作品必然是“摄影作品”,这就陷入了“形式重于内容”的认识误区。一些文物管理机构将自己收藏管理的文物上的图案拍摄为照片后,就对外宣称对照片上的相关图案享有版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同样是陷入了“形式重于内容”的认识误区。
误区二:第二个典型的认识误区,就是认为“满足了外观形式就可以忽略独创性要求”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很多人认为,只要有照片存在,无需考虑其视角、表达有何高度,哪怕是五金店随意拍摄的零件图片,也不妨碍其构成摄影作品。这种观点表现在具体案件中,就是认为原告在摄影作品的证明上只需要展示创作关系,至于作品本身是否具备独创性并非证明的重点。
误区三:第三个认识上的误区,表现为认为“作品表达可以垄断作品内容”。
实践中,很多摄影师拍出精美的摄影作品后,一看到他人的照片构图与自己相似,就指责对方为抄袭,殊不知对方事实上有可能是无辜的。
误区四:第四个认识上的误区,表现为认为只要自行标注水印就可以主张版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选择署名方式,从而向公众表明自己和作品的创作关系的一种法定权利。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图片或者照片被打上某个公司的水印,用于宣示其著作权人的身份,而打水印也被视为此类图形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一种特殊的署名方式。于是,某些企业为了商业牟利,将很多早已没有版权的、进入公有领域的照片打上自己名义的水印,并向相关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借机牟取不当利益。必须指出,在版权归属的判定上,并非有水印的就一定是著作权人,因为实践中包含四种情况:
第一,有的企业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擅自打上自己的水印;
第二,有的企业在他人创作的已经过保护期的作品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打上自己的水印;
第三,有的企业在自己创作的不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打上水印;
第四,有的企业在自己创作的作品打上水印。不难看出,只有其中的第四种情况,标注水印才具有著作权法上署名的意义,因为此时水印上显示的企业,才是真正有权维权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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