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去除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米拓公司在《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被告思位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在其所建网站中去除涉案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损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权益,同时也割裂了米拓公司与涉案软件之间的联系,对米拓公司广告效益等财产性权益产生影响,侵害了米拓公司享有的署名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08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合肥思位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位公司)、郑松波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被告思位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
法院观点:
米拓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米拓公司享有该款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此外,米拓公司还提供了涉案软件的源程序,并且该源程序中含有米拓公司的署名信息。
在思位公司、郑松波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米拓公司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与米拓公司提供的源代码进行了比对,查明思位公司的被诉侵权网站缓存文件中含
有“MetInfo”和“米拓”字样,部分文件的路径、文件名、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
思位公司、郑松波认为原审法院比对目标代码而未比对源代码错误,并认为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与米拓公司提供的源代码的根目录/index.php代码内容不同,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网站代码中含有“MetInfo”和“米拓”字样,部分文件的路径、文件名、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可以证明思位公司复制了涉案软件的部分内容,思位公司、郑松波未就此提出相反证据或作出合理解释。
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网站的软件与米拓系统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米拓公司在《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思位公司在其所建网站中去除涉案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损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权益,同时也割裂了米拓公司与涉案软件之间的联系,对米拓公司广告效益等财产性权益产生影响,侵害了米拓公司享有的署名权,原审法院在引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基础上,认定思位公司侵害了米拓公司的复制权,存在不当,法院予以纠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故原审法院对米拓公司要求思位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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