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立体设计v.s.立体商标?从费列罗立体商标案看立体···
原标题:立体设计v.s.立体商标?从费列罗立体商标案看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
一、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
二、立法中立体商标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与传统文字、图片等平面商标在显著性认定上存在着差异。这是因为平面商标大多由文字、图片及其组合构成,这些元素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比较清晰明了,而且平面商标一般附着在商品之上,相关公众比较容易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当立体商标是指定使用商品自身的形状或其包装的形状时,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认知为商品的包装或商品本身的形状,而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
三、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的认定
(一)之宝(Zippo)打火机立体商标案
(Zippo立体商标)
(二)芝华士酒瓶立体商标案
四、对现行司法实践和判断标准的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立体商标的申请会越来越多。我国对于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费列罗立体商标案又引发了人们对于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的思考。从商标的本质与功能来看,独创性标准可以适用于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判断。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保护商标专用权有助于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标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是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信息传递的主要桥梁。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经营者对于个性化的立体商标青睐有加,商标保护有助于促进自由竞争,经营者选择商标标识的自由也应当得到保护。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标准,希望未来对于立体商标显著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更加完善,让此类案件在判决上更加统一公正。
参考文献:
1.冯术杰:《论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载《法学》2014年第6期,第42-51页。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249号行政判决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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