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专栏丨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探析

发布时间:2023-02-20 10:51:46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17023) 点赞(0253)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认定普遍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规则。在运用该规则之前,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认定是否系独创性表达,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再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规则判断是否侵权。美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客体之一,经常面临未经授权被转载、复制、发行等侵权问题。如被控

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认定普遍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规则。在运用该规则之前,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认定是否系独创性表达,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再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本规则判断是否侵权。

美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客体之一,经常面临未经授权被转载、复制、发行等侵权问题。如被控侵权图片和美术作品完全相同,被认定为实质性相同相对容易,但若二者较大差别,则存在一定的争议与难度,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也会更为严苛。

一、侵权认定前提:作品系独创性表达

“思想表达二分法”系著作权法上的基本原理,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和感情。在实务中,思想和表达的判断依据并没有清晰而明确的标准,需要在个案中结合作品内容和创作手法异同,来划定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1343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美术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采用了LOVE、心形和年轻男女的素材主题,均系思想而非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两者在具体线条轮廓以及采用的艺术展现手法均有较大差异区别,人物神态、姿势、衣着、相对位置、互动情况的具体表现细节上存在较多不同之处以及较大的视觉差异,故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美术作品VS 被控侵权作品

在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澳皮王(天津)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同样认定,“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表达就在于线条、色彩等美学因素构成的造型,而对主题和素材的选择本身只是美术作品中的思想。”

从以上案例均可看出,美术作品的表达包括形象轮廓、布局、结构、颜色、内容等方面,思想部分则有主题、构思、创意、技巧和风格等。法院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部分,而不保护思想。另作品表达也可以充分体现其独创性,体现作品审美意义和创作的艺术性,而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该独创性表达部分的相似,比对的应该是相似部分的独创性。

二、“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具体判定方法

所谓的“接触+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已经接触作品或存在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且涉案作品与被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者兼备才能被认定为侵权。接触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作品未发表,但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告接触了该作品,例如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等。另一种则是涉案作品处于面对不特定公众的状态,如作品发布在微博、知乎等平台,则可以推定被告存在接触可能性。一般而言,作品的知名度越大,其被推定为接触的可能性就越高,故原告的证据材料中,一般会提供作品首发证据和知名度证据等材料。

目前,我国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三种,包括普通观众测试法、抽象测试法和内外部测试法(普通观众测试法和抽象测试法的结合)。抽象测试法主要运用于文字作品,尤其是小说类作品,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为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经典案例之一,采用的就是此种方法。抽象测试法主要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三步骤,首先将创意、素材等思想范畴抽离,再将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等过滤出来,最终将表达界定为“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比较,从而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美术作品一般适用整体观感法(又称:普通观众测试法),是从大众的角度理性看待一件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强调的是大众对该作品的艺术感受和精神体验,不对思想和表达做技术上的区分,但目前而言,对于美术作品的审查还是参酌抽象测试法更为普遍,即对美术作品思想和表达严格区分,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除了从普通大众的角度进行评判,还对二者相似部分的独创性进行具体的比对,在最高院发布的157号指导案例中,法院就进行了区分和比对。

在该指导性案例中,法院认为涉案实用艺术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范畴)兼备艺术性和实用性,实用性作为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另还对作品的相似部分的独创性进行了比对,可见,对于美术作品的审查抽象测试法使用的普遍性。

将原告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进行比对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要从“质”和“量”进行判断。在迪士尼公司、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纠纷二审判决中,法院对此明确表示,“对于“实质性”的认定,既要考虑相同点的数量也要考虑相同点的质量。数量主要考虑相同点是否达到一定数量;质量主要考虑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从“量”认定实质性相似,与作品性质相关,在量无法明确化的情况下,则更偏重对“质”的认定,即主要从相似部分的独创性表达对比。“一般情况下,是否构成实质相似可以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如果美术作品中无法用数字来准确估算“量”的抄袭,那么对于“质”的方面的抄袭在实质相似的判断中分量就更重。”[1] 如果抄袭部分系原告美术作品中的精髓,即使从整体而言,该抄袭部分占据篇幅和比例不多,其仍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实务中,我们选择具体应用的方法时,应当根据涉诉作品的具体情况和背景综合作出考量,以各种方法互为补充,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认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在综合考虑分析、判断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和判定办法。

注释:[1] 杨雄文 王沁荷: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的认定 刊载于《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

罗娟红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具备传媒行业的丰富工作经验。主要从事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维权诉讼,致力于成为专业、有情怀、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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