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头强”维权:我的“光头”岂容随便“蹭”?

发布时间:2023-02-20 06:51:29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13023) 点赞(0253)
摘要: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某动漫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 其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印制的卡通人物形象 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卡通形象属于《著…

原标题:“光头强”维权:我的“光头”岂容随便“蹭”?

案例素材来源: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

1

动画片《熊出没》

“光头强”“熊大”“熊二”

主角造型形象

深受观众喜爱

社会评价良好

这些卡通形象

随处可见、随时可赏

但不能误以为可以随便使用

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请看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

审理的一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

某印务公司为提高销量

擅自在其生产的“白皮小数学本”

“小宝贝画画本”等产品上

印制“光头强”“熊大”“熊二”

等动漫卡通形象

并在网上和线下销售

某动漫有限公司

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停止生产、销售

并赔偿损失55万元

3

法院审理认为

某动漫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

能够证明

其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

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印务公司

被控侵权产品上

印制的卡通人物形象

从整体造型、头部特征、五官造型

身材体态等细节方面

均与某动漫公司

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

构成实质性相似

印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并生产销售

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

鉴于动漫公司未提供证据

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以及印务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

综合考虑

涉案美术作品知名度

印务公司主观过错程度

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因素

酌定印务公司赔偿10万元

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

判决某印务公司停止生产、销售

侵犯某动漫公司“熊出没”系列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4

法官提醒

诸如“光头强”等卡通形象

虽然不像自然人的肖像那样

直接关乎权利人的肖像权

但并不代表可以被随意拿来使用

卡通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

美术作品、视听作品

权利人对该作品

享有全面的著作权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

复制、播放、传播该作品

并获得报酬

他人只可以

基于学习、研究、欣赏需要合理使用

不得随意将其用作商业用途

这是对辛勤创作作品人的有力维护

也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策划统稿:张东杰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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