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擎案例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获公安局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15 22:14:45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75023) 点赞(0253)
摘要:导语虽说刑事辩护有效性已大有改观,但在侦查阶段就能被释放的实属凤毛麟角。近日,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再添一成功案例,被告人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经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成功获公安局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赵某2000年8月1日出生,系在校学生。其于2018年7月初经朋友介绍进入广州市某体育用品

导语

虽说刑事辩护有效性已大有改观,但在侦查阶段就能被释放的实属凤毛麟角。近日,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再添一成功案例,被告人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经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成功获公安局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赵某2000年8月1日出生,系在校学生。其于2018年7月初经朋友介绍进入广州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参与社会实践实习。赵某入职时尚未满18周岁,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其供述其工作时间未满两个月,主要工作职责系广州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店客服,负责在线对客户咨询的解答,后因该公司涉嫌犯罪,赵某作为员工,于2018年9月6日也被公安局依法拘留。

办理过程

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赵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与赵某会见交流及阅卷,认为赵某不构成销售注册假冒商标商品罪。

律师团队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赵某主观上不知道公司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并未参与销售,未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赵某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安机关采纳了新法擎刑辩团队的法律意见,认为不应对赵某追究刑事责任,对赵某予以释放。

 李跃律师简介

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州市越秀区政协委员;

民盟广州市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代表;

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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