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版权化浅析二
发布时间:2023-02-15 14:18:43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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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期我们了解了什么是商标版权化,以及商标和版权的作用、区别等,这期我们再讲讲商标版权化保护的切实性以及风险应


上期我们了解了什么是商标版权化,以及商标和版权的作用、区别等,这期我们再讲讲商标版权化保护的切实性以及风险应对商标版权登记的策略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商标设计主体多数情况下并非商标注册主体。这样就容易产生权利冲突,从而导致商标注册或商标权利行使受到影响。对于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版权局会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审查,原则上只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商标确权案件中,除非能够有推翻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司法机关或行政审查机关通常会将持有版权证明的一方认定为著作权人,一旦著作权人认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涉嫌侵权,就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或要求司法机关判令注册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因此,商标版权化保护在维权上具有一些典型的优势:版权登记证明在商标确权案中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行政审查和司法机关所认可。作为初步证据,如果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日,行政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可以直接将其作为认定在先权利的证据。因为登记日期是由作品登记机关确定,代表了对作品审查完成并予以登记的日期,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早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需要著作权人填写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发表时间等信息,但这些信息来自于著作权人的自述,登记机关并不对时间点进行实质性审查,即著作权人无需提交证明其在该时间点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而依据在先著作权的商标确权案件中,“在先”的意义就是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日,那么根据自述的创作完成日来判定该著作权“在先”显然不够合理。但是如果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也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日,那么作为初步证据的效力就可以满足。那么如果系争商标纠纷发生后再去进行著作权补充登记仍然具有意义。此时提交的登记证书虽然不如上述登记日前在先的登记证书的证明效力强,但作为初步证据仍然被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所认可,只是在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同时,应该提交例如创作手稿、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其他证据作为补充。因此对于陷入纠纷的著作权人,取得版权登记证明具有实际意义。通过版权登记实现全面保护所花费的成本低。在权利取得方面,版权登记的申请程序简单,审查周期短,费用低,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十分快捷。在权利行使方面,当出现相似商标的侵权行为时,基于不同个体的认知能力和文化语境的区别,审查者很难依据社会共识得出是否会“引起消费者分辨不清或者认知混淆”的结论。一方面是因为证明这些需要付出巨大的消费者调查时间成本,另一方面,这种调查难以覆盖各类型的消费者继而获得有效而精准的数据。著作权法只关注在经过“实质性相似”审查之后,被告是否抄袭了原告的作品或商标设计。相对于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行为更有效和迅速的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得以遏制。
商标符号本身是为了表征某一种商品或服务,而这种代表性需要在消费者心目中建构起某种基于认知选择的关联性以及显著性。消费者认知标准的多元化注定了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必须要结合具体场景而展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知名,是否近似,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理论上没有普适性的判断标准,即无法从先例中总结出后案必须加以援引的理论或公式,而需要结合每个案件本身的不同情况和特定因素加以评价权衡,所以需要考虑商标显著性、其经历在商业经营过程中逐步成熟的过程等诸多因素。而在此之前,著作权登记就能够通过程序相对简单,认定标准相对宽松的方式对这项新设计赋予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需要即刻证明这种标识的特殊性或辨别性,也不要求消费者能够迅速的将这种标识和某种商品或某一家企业联系在一起。具备版权要件的商业标识能够帮助消费者区分商标权人的品牌文化,如果商标权人没有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可能会面临着被他人恶意版权抢注的风险。此外,商业标识的双重保护能够反向遏制在先作品进行商标注册时的侵权现象。如果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将作品注册为商标,就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童话大王郑渊洁举报的成都皮皮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创知名文学角色“皮皮鲁”作为企业名称。这属于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并擅自基于商业营销意图将他人作品注册为商号的情况。由此可见,虽然著作权主体最初并非基于商标经营目的从作品中获利,但如果能够基于全面的知识产权意识而提前进行商标注册,就能够规避被侵权的风险。商标版权化保护使得权利人对图形商标受到两部法律的保护,提升了对权利的保护程度,在实际的维权中具切实性和有效性。尽管与版权结合给商标权带来更大程度的保护,有助于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但是无限夸大此种维权方式的价值也会导致相应的风险,如: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不同,而权利的竞合可能导致两种权利混为一谈。事实上只有具备了作品独创性及其他要件的基础上才可能获得版权。商标是否获得了版权登记只能作为评估商标本身是否构成版权的程序性或形式性要件。有学者的观点是,版权登记与否,仅仅是证据形式问题,而非实质问题。实践中将登记作为“初步证据”的做法并不足取,弊大于利,因为一,著作权属于非注册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登记,不同于商标权、专利权的注册,它不是知识产权法律意义上的注册,因此不设置检索新审查程序和明确的救济程序,靠登记证明的权利不具有可靠性,尤其是完成时间,很难支持其真实性;二,登记文书没有风险提示。比如专利证书都有经过初审字样的提示,实际上是用正面语对“未经实质审查”的告知。而著作权登记文书没有这样的提示,作为“初步证据”容易出现风险;三,如果把登记作为初步证据,一旦存在质疑,就会出现把证明著作权的举证责任转移的可能,会导致不公。著作权是否存在只能由著作权人自己证明,他人是无法反证的。同时举证责任一旦倒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判断著作权属,应依原始完成创作证据为准。
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加强和建构不同知识产权监管机构的合作和监督制度。权利人将商标标识同时进行商标和版权注册,但商标申请属于知识产权局管理,版权申请面向版权局,两种权利分属不同的审查机构和数据库。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会通过版权局数据库查询是否存在在先相同/近似的版权已经申请。同理,版权局也不会查询商标数据库中是否存在相同/近似的在先商标申请。有针对性的审查有助于辨别商标设计本身的独创性,但同时需要完善相关协调组织机制和监督机制,避免申请人滥用权利而导致不必要的双重保护。版权和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对于符合版权要件的商标的保护上产生了叠加,相互补充。商标弥补了版权对简单图形无能为力的缺点;版权则能自证清白,有效打击商标抢注。商标权是法定赋予的权利,有多种行政手段予以支持,打击精准,像矛,开疆拓土;而著作权,权利自动生成,登记速度快,更像盾,首先利于不败之地,攻守由心。因此,先版权而后商标,主商标而辅版权,双管齐下,从品牌初始阶段就打牢基础,才是争取的保护策略。权利人应当积极的利用这种双重保护策略,提前布局,规避被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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