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_如何判断商标侵权,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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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侵权,案例分析一
王某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
王某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音像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号”商标。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文化公司”)制作发行的DVD、VCD音像制品及其包装显要位置上分别使用了“中凯文化” “中凯电视剧” “中凯音像”等文字标识。王某认为,中凯文化公司、新华书店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有“中凯”商标的音像制品,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中凯文化公司认为,商标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包含光盘(音像),中凯文化公司在其涉案音像制品外包装上使用“中凯文化” “中凯电视剧”“中凯大(新)电影”“中凯音像”等文字标识的行为没有侵犯王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中凯文化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案中,中凯文化公司被控侵权商品与第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中凯文化公司主张不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以商标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品来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no.11 第十一条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本条规定了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同一种或者类似的比对对象,明确应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条明确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即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践中,存在比对对象错误的情况,如将涉案商品与权利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进行比对。
综上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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