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岸研究 | 美国版权保护期限立法史

发布时间:2023-02-13 18:27:32 作者:五色时光_多城市分站站群系统 来源:undefined 浏览量(5023) 点赞(0253)
摘要:知岸研究 | 美国版权保护期限立法史,宪法,美国,版权法,著作权,保护期,立法史,知识产权

受英国1709年英国《安妮法》的影响,美国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其中规定,作者享有作品自出版之日起14年的初次期限,14年之后,如作者健在,可申请14年的续展期。

1831年对该法进行修订,初次期限延长至28年,再加14年的续展期。

1909年的《版权法》,除初次期限28年外,续展期由14年延至28年。

上述双保护期系统(一个原始保护期外加一个独立续展期)的好处在于,作者(尤其是在发表作品时知名度不高的作者)可以在续展期对已经形成市场价值的作品获得二次议价权。双保护期系统的缺点在于,原始保护期的最后一年必须申请续展,否则版权终止,很多著名作品如电影作品《风云人物》、《卖花女》等因此丧失版权。另外可能出现的一个情况是,最长56年的保护期使得同一作者的不同作品保护期限不同,有些作品在作者生前即丧失版权,更谈不上延及身后了。

1976年《版权法》(1978年1月1日实施)规定,1978年1月1日之后的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1978年1月1日之前的作品在56年的基础上再延长19年共计75年的保护期。

值得注意的是,1976年《版权法》取消了之前版权法规定的独立续展期,但增加了第203条(“终止作者授权的转让和许可”条款),即作者版权的转让和许可自授权之日起35年后的5年内任何时候都可终止,回归作者。此条款仅针对雇佣作品以外的作品;作者不能自行放弃;事先书面通知受让人即生效。版权终止后,作者可以重新转让或授权许可,从而再次实现其经济利益。“权利终止”条款可以使被时间证明有价值的作品的作者获得二次议价权,如果作品已经得到市场检验,版权终止可以使作者再进行转让或许可时获得合理的市场价格,对作者而言是相对公平的。

1989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美国因此进行精神权利保护立法,1990年,美国通过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来保护视觉艺术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相关规定已纳入《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期限是作者终生,不可转让,但可以书面明示放弃。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索尼博纳版权期限延长法案》,将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再延长20年至70年,与欧盟取得一致。首部含有“米老鼠”角色的电影《汽船威利号》于1928年获得版权,将于2003年进入公有领域,所以迪士尼(Disney)公司的代表在国会听证时大力支持该法案,该法案因此被称为“米老鼠保护法案”。

在《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案》通过之后,2002年,埃里克•埃尔德雷德发起了一起合宪性异议诉讼。埃尔德雷德维护着一家致力于提供公有领域文字作品的网站,《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案》的通过意味着埃尔德雷德将必须为这些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多等待20年。埃尔德雷德发起诉讼,声称《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案》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宪法知识产权条款关于独创性与“在一定期限内”的要求。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宪法明确赋予国会制定版权法的权力,这其中就包括决定版权的保护期限,而且在上述修正案中保护期限无论多长在理论上都属于“有限的时间”,所以该法案并没有违反宪法。

作者简介

单体禹,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近20年,代理了大量著作权、商标权、竞争法案件。尝试运用比较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重视成文法的同时注重案例价值。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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